(广南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党组第6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规范中共广南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以下简称党组)工作,充分发挥党组在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核心作用,不断提高党组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组是中共广南县委(以下简称县委)在县人大常委会设立的领导机构,在县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县委负责。
第三条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州县党委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 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始终坚定“四个自信”、忠诚拥护“两个确立”,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二)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增强党组的活力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五)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相统一,保证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和人民意愿,保证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六)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勇于担当、奋发有为,争创一流、永不懈怠,结合人大工作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下列重大问题:
(一)学习传达上级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及文件精神,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
(二)需要以党组名义向县委报送的请示、报告等重要事项;
(三)县人大常委会在监督、重大事项决定、大额资金使用、人事任免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四)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机构设置、职责调整、人员编制,以及县人大常委会机关(以下简称机关)干部的培养、考核和奖惩等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党组应当加强对机关党建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重视和支持机关党支部抓好党建各项工作,支持县直机关工委对机关党支部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第七条 党组必须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党组书记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其他党组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责任,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党组要切实加强对机关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指导机关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支持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执纪职责。
第八条 党组成员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带头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带头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实施细则,带头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做到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党组成员要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按照程序及时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认真开展述责述廉工作,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第十条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年轻干部的培养使用,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
第十一条 党组应当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牢牢掌握意识形态领导权。党组书记要认真履行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确保人大工作体现意识形态要求。
第十二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党组成员应当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勇于担当,敢于负责,根据集体决定和个人分工切实抓好分管工作,同时加强相互之间的协同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三条 党组及其班子成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做到思想上衷心拥护、政治上坚定维护、组织上坚决服从、行动上始终看齐,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确保中央和省委、州委、县委政令畅通。
第十四条 党组坚持向县委请示报告工作制度。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县人大常委会监督、重大事项决定、选举任免、代表工作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党组应当向县委专题报告。
第十五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认真执行“五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等制度。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担当作为,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按程序报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七条 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八条 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应当建立定期会议制度,一般每月召开1次党组会议,若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也可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报党组书记综合后确定。
第二十条 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出席方能举行。讨论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进行。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中共党员的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处级公务员列席。根据会议议题,经党组同意,有关人员可以列席党组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党组成员应当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表决实行未位表态制,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表决决定事项形成的党组决议、决定文件和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也可以由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签发,原始会议记录要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且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
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存在分歧,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会议再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指定相关工作机构进行督办,及时反馈督办情况,确保党组决策落到实处。
第二十三条 党组会议与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涉密内容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五章 理论武装
第二十四条 党组成立理论学习中心组(简称中心组),主要由党组成员组成。党组书记是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中学习研讨,进行学习讲评和总结,指导和督促中心组成员完善学习制度等。
第二十五条 中心组学习由党组书记主持,中心组组成人员、县人大常委会非中共党员副主任、处级公务员参加。机关党支部全体党员、机关非党干部职工可同步参加学习。集中学习邀请有关领导或专家作专题辅导的,原则安排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举行,邀请参加会议的县人大常委会委员和有关参会人员参加。
第二十六条 中心组学习的内容主要为: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党的重要会议、决议、决定、文件;
(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国家法律法规等与人大工作相关的业务知识;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
(七)党中央和省委、州委、县委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中心组成员应发挥表率作用,带动党员干部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形成勤于学习、民主讨论、积极探索、求真务实的风气。
第二十八条 中心组学习一般以个人自学和集中学习研讨为基本形式,采取集中研讨、专题讲座、辅导报告等多种形式进行。集中学习研讨每年不少于8次,若有重要内容及时安排学习。
第二十九条 中心组成员应当按计划完成规定的必读书目,根据学习主题开展专题调研,做好读书笔记,理论联系实际,每次学习重点研究1至2个问题,增强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中心组成员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撰写学习心得、调研报告或者理论文章,每年不少于4篇。
第三十条 中心组学习由机关党支部具体负责。主要职责是:制定和落实年度学习计划、阶段性学习安排和专题学习研讨计划,推荐学习书目,提供学习材料;筹备和服务中心组集体学习,对集体学习研讨进行记录,编发纪要或简报;建立和管理中心组学习档案,报送有关材料。
第六章 政治生活
第三十一条 党组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要求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召开 1次。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和实际需要,也可以增开。
第三十二条 民主生活会应当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贯彻整风精神,充分发扬民主,严肃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第三十三条 党组建立谈心谈话制度,通过谈心谈话沟通思想、交换意见、凝聚共识、增进团结。
党组书记带头同班子成员谈心谈话,每年不少于两次;党组成员之间互相谈心谈话每年不少于一次。
党组书记同各委室主要负责同志谈话每年至少一次,党组成员同分管委室负责同志谈话每年至少两次。
第三十四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成员参加,县纪委监委驻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组长列席。因事请假的党组成员应当提交书面发言材料,如实进行记录。会后,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本人。
第三十五条 民主生活会应当切实解决问题,对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形成查摆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措施,确定整改目标和完成时限。
第三十六条 民主生活会召开情况和整改措施应采取下发文件、召开会议等方式向干部、群众通报和公布,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第三十七条 党组成员既应按相关要求参加党组民主生活会,还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机关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参与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过好双重组织生活。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八条 党组及其班子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党中央和省州县党委的常规巡视(巡察)监督和专项巡视(巡察),自觉接受县纪委县监委及其派驻机构监督,接受机关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党组及其班子成员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落实。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责任。应当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应主动接受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县人大常委会党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