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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南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满意度测评办法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12日  来源:县人大办  阅读次数:66837

20221125日广南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

7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县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监督,提高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满意度测评的实施办法》《文山州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满意度测评办法》和《广南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监督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县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地方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对部分审计查出问题的部门和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被测评部门和单位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审计局提供名单,经县人大财经委、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初步确定后,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条  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开展满意度测评,应当纳入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监督工作计划。

第四条  县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地方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后,制定开展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满意度测评工作实施方案,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后,印发县人民政府并抄送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县人大常委会应组成调研组,组织部分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财经委委员、县人大代表、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咨询专家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调研,并提交调研报告。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时,县人民政府负责人或受县人民政府委托的县审计局主要负责人,以及被测评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被测评部门和单位对整改情况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弄虚作假、虚构整改情况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严格追责问责。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整改情况报告时,有关报告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满意度测评时,有关报告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下列事项进行满意度测评:

(一)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进度和整改成效;

(二)尚未整改的问题及其原因;

(三)继续整改的主要措施、完成时限及相关责任人;

(四)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整改长效机制的情况;

(五)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

(六)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的情况;

(七)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情况;

(八)其他事项。

第八条  满意度测评采取无记名表决方式,由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县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对被测评部门和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测评,测评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在全体会议上予以公布。

第九条  满意度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满意票数超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实际出席人数半数(含半数)的,为满意等次;满意票数不足半数,但加基本满意票数超过半数(含半数)的,为基本满意等次;满意票数加基本满意票数不足半数的,为不满意等次。

十条  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被测评部门和单位应继续整改,并在下一年度5月份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由被审计单位报告整改情况,并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仍为不满意的,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质询或启动特定问题调查测评结果为满意或基本满意,但问题整改没有完全到位的,由审计局跟踪督办,并在3个月内向县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满意度测评结果作为县人大常委会对整改报告审议意见的组成部分,应及时转县人民政府研究办理。

第十二条  满意度测评结果应当及时报送县委办公室,向县委组织部、县政府办公室和县纪委县监委通报,同时向全体县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人大财经委、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负责满意度测评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  县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加强与县审计局及被测评部门和单位的沟通联系,确保满意度测评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  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满意度测评工作,及时向县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提交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整改材料

第十  本办法由县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