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9日广南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人大常委会对审议意见“问题清单”的跟踪监督工作,压实整改“责任链条”,贯通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健全完善“调查研究+会议审议+审议意见+问题清单+督促整改”闭环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刚性和质效,确保县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的有效落实、全县重点工作的全面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广南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审议意见“问题清单”,是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会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专题调研报告、代表视察报告等所形成的审议意见附加清单,交由具体责任单位整改落实的问题。
“问题清单”应当列明责任单位、存在问题、整改要求、整改时限等必要内容。其中,所列问题要有针对性、可行性,应当在短期内通过努力可以解决的具体事项,整改要求应当细化、实化、条理化。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每年对确定的部分重点议题的审议意见附加“问题清单”,实行“限时交办+跟踪督查+满意度测评+整改销号”闭环监督。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对年度确定的审议意见附加“问题清单”跟踪监督的议题,在县人大常委会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专题调研报告、代表视察报告等基础上,结合前期调研发现的不足、常委会委员提出的意见、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事项、对工作制约最大的问题,聚焦党委重大部署、政府强力推进、群众普遍关注的重点工作,以“存在问题+整改意见”为主要内容进行梳理,所列出的问题清单,原则上不超过5个。制定形成的“问题清单”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按程序向有关责任单位交办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四条 具体责任单位在收到县人大常委会交办审议意见“问题清单”后,按照《监督法》规定,应当在3个月内或者按照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交办函上明确的报告期限,对照清单内容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整改工作方案、推进工作措施、取得工作成效等事项。
具体责任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的,应当在规定的报告日1个月前提出延期申请,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可延期报告,但不得超过规定的报告日2个月。具体责任单位对暂时无法解决或者办理落实不到位的,要及时制定线路图、时间表、任务书,尽快加以解决。
第五条 具体责任单位认为审议意见“问题清单”失当的,可以陈述理由,由县人大常委会进行复议。
第六条 “问题清单”交办后,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将对“问题清单”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认真对具体责任单位的整改态度、整改过程、整改结果等情况进行全面深入了解。具体责任单位应当按时限规定向发出“问题清单”的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书面报送“问题清单”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并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向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报告。
第七条 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在收到具体责任单位“问题清单”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后,根据整改反馈情况,组织部分人大代表采取“四不两直”“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回头看”,对具体责任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客观评估效果,形成“问题清单”整改落实监督专题报告,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根据各具体责任单位的“问题清单”整改落实报告和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的“问题清单”整改落实监督专题报告,以及平时掌握了解的情况,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类别,对各具体责任单位“问题清单”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票决。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未超过参会常委会组成人员80%的,该具体责任单位必须对“问题清单”内容予以继续整改,并在3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再次报告并接受测评票决。再次测评票决后,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仍未超过参会常委会组成人员80%的,经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依法启动专项督察、专题询问、开展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等措施,切实做到问题不解决、监督不停止。
第九条 对具体责任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时,应当印制专用测评表决票,表决票上应当分别列明具体责任单位、存在问题、整改要求、整改结果等内容,表决票的印制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
第十条 “问题清单”具体责任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应当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实行清单销号制度。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要认真对照“问题清单”逐一核查,切实做到办理结果落实一个销号一个,确保各项整改建议得到落实、问题得到解决。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