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以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熊朝康为组长的执法检查组一行到我县开展《云南省文山州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执法检查,县委常委、县委政法委书记、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秦自荣和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有龙陪同。
执法检查组先后到县民宗局检查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民族研究机构建立及作用发挥情况,到县人民法院检查少数民族干部使用和民族诉讼权利保障情况,到旧莫乡王氏宅院、柯仲平纪念馆、文庙检查历史文物、革命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情况,到莲城镇落松地小学检查民族小学办学情况,到莲城镇岜夺村检查农业产业化推进情况,对我县贯彻执行《条例》工作取得的成效给予了充分肯定。
同时,熊朝康副主任要求:一要更加重视《条例》的宣传贯彻。要结合实际多形式、多方式开展《条例》宣传活动,努力营造贯彻实施《条例》的良好氛围。二要严格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要积极争取资金和申报项目,保护修缮已有的历史文物、革命文物和其他文化遗产;重视发展民族教育,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培养壮大地方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注重培养懂地方民族语言、风俗的少数民族法官,加强少数民族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建立庭前调解为主、开庭审判为辅的工作机制;抓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壮大脱贫地区农业产业。三要创新思考《条例》的规范运行。随着自治州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条例》将不断得到修订完善,要创新工作思路,明确文物专门管理机构,进行规范化管理。如:县文庙应交由县文旅部门负责管理,既要有效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环境,又要不断提升文物管护质量。